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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2年12月23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沪府办发〔2002〕46号),明确自初次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燃气助动车必须报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这一精神,在办理燃气助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换牌时,均明确提示车主注意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年限,并在燃气助动车的行车执照上明确标注了报废日期。到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登记的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停止办理相关登记管理业务。为了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的报废回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现就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到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市燃气助动车回收工作。上海市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自2014年6月1日起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此外,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集中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
车主应当在燃气助动车钢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将燃气助动车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现场交验车辆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回收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符合要求的,现场领取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
二、鉴于燃气助动车钢瓶是压力容器,其中存储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燃气助动车的集中回收,对主动将车辆送至集中回收点的车主,每个燃气助动车钢瓶由相关部门提供200元。同时,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将组织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开展购车优惠活动,车主凭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购买电动自行车,可以享受相应优惠。
由于燃气助动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本市停止办理燃气助动车钢瓶检验业务。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发现燃气助动车钢瓶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告知车主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禁止充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燃气助动车钢瓶。
三、禁止擅自拆卸燃气助动车钢瓶,禁止改装燃气助动车的动力装置。
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
四、对违反规定充装燃气助动车钢瓶的加气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对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生产企业、销售改装燃气助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驾驶改装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2016年1月1日后驾驶燃气助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瑞旭租车网的专业人员预计这批报废的助动车人群有部分将换成汽车和上海牌照,上海牌照价格将得到更多的市场需求而上涨。